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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全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进行定期检验的公告 (一)
稿件来源:省局 提交时间:2010年01月04日

    为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有效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社会监管、公共服务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基础作用,提高全省法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质量,根据《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的规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于2010年1月1日至8月31日安排对全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进行统一检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检验范围已办理过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单位均须到原登记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检验手续。已申领组织机构实名认证证书的组织机构可以通过组织机构代码网上办理系统(www.sdid.gov.cn/wssl)进行检验。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检验应提供的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公共信息卡和组织机构实名认证证书(已申领过的组织机构提供); 2、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为负责人)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注:身份证明是指:大陆公民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提供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供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军人提供有效期内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外国公民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需双面复印在一页A4纸上; 3、单位公章; 4、批准成立的文件或证照,具体分类如下: (1)党政机关应出具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为负责人)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及复印件(A4纸); (2)事业单位应出具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A4纸); (3)企业应出具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变更股东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情况表)(A4纸); (4)社会团体应出具有效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A4纸); (5)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有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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